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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成于微言 Author 刘诚燃


以下来源: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宏观审慎政策(指引)》答记者问


1、《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政策具备“宏观、逆周期、防传染”的视角,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广泛共识和危机后主要经济体的普遍实践。近年来,主要国际组织就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和最佳实践,主要国家也先后构建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工作,要求“关口前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制定出台《指引》是立足我国实际,结合国际经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制定《指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宏观审慎政策的理念和实践属于新领域,各界对宏观审慎政策的认识仍在持续深化,主要经济体的实践还在不断发展。切实发挥宏观审慎政策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做好宏观审慎政策的顶层设计,搭建好基本框架并增强透明度,为具体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推动宏观审慎政策可理解、可落地、可操作。《指引》明确了建立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素,阐述了我国开展宏观审慎管理的思路、原则及框架,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对宏观审慎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在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凝聚共识、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夯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

3、《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引》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宏观审慎政策相关概念。界定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工作机制等相关定义。二是阐述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以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促进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与稳定;概述了宏观审慎政策主要应对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类别及监测评估机制;划分了宏观审慎政策可包含的主要工具,制定了工具启用、校准和调整流程;明确了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机制等。三是提出宏观审慎政策实施所需的支持保障,阐释宏观审慎政策与其他政策,特别是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

4、人民银行下一步推动宏观审慎管理的工作考虑?

答:《指引》重在阐明人民银行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宏观审慎治理机制的思路及原则。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指引》构建的总体框架,认真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牵头职责,会同各相关部门,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结合宏观审慎政策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和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丰富和优化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探索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做好宏观审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宏观审慎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高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从我国实际出发,明确了建立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素。主要包括:一是界定了宏观审慎政策相关概念,包括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工作机制等;二是阐述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传导机制和治理机制等;三是提出了实施好宏观审慎政策所需的支持保障和政策协调要求。

发布《指引》是建立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运行顺畅的宏观审慎治理机制,推动形成统筹协调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指引》构建的总体框架,认真履行宏观审慎管理牵头职责,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推动宏观审慎政策落地见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附件: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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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宏观审慎政策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宏观审慎政策透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宏观审慎政策目标、风险评估、政策工具、传导机制与治理机制等,是确保宏观审慎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机制。宏观审慎管理部门将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第三条 在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牵头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畅通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组织运用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四条 宏观审慎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可能积聚和传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


第二章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第五条 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以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促进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与稳定。

第六条 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是指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和监管判断,识别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衡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态势、发生可能性和潜在危害程度。及时、准确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国际经验,开发和储备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一系列政策工具,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针对评估识别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使用适当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是提升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效果的必要手段。

第八条 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是指通过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施加影响,从而抑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或传染,最终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的过程。顺畅的传导机制是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九条 宏观审慎政策的治理机制是指为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以及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等,所进行的组织架构设计和工作程序安排。良好的治理机制可以为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实施宏观审慎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章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评估


第十条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对正常开展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冲击的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时间和结构两个维度:

(一)从时间维度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由金融活动的一致行为引发并随时间累积,主要表现为金融杠杆的过度扩张或收缩,由此导致的风险顺周期的自我强化、自我放大。

(二)从结构维度看,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由特定机构或市场的不稳定引发,通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间的相互关联等途径扩散,表现为风险跨机构、跨部门、跨市场、跨境传染。

第十一条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重点包括宏观杠杆率,政府、企业和家庭部门的债务水平和偿还能力,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和较强风险外溢性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基础设施等。

第十二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测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发布评估结果。针对特定领域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并设定阈值,适时动态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发展变化。丰富风险监测方法和技术,采取热力图、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数、金融压力指数、金融条件指数、宏观审慎压力测试、专项调查等多种方法和工具进行监测和评估,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


第四章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十四条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主要用于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具有“宏观、逆周期、防传染”的基本属性,这是其有别于主要针对个体机构稳健、合规运行的微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特征。宏观审慎政策会运用一些与微观审慎监管类似的工具,例如对资本、流动性、杠杆等提出要求,但两类工具的视角、针对的问题和采取的调控方式不同,可以相互补充,而不是替代。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在既有微观审慎监管要求之上提出附加要求,以提高金融体系应对顺周期波动和防范风险传染的能力。宏观审慎管理往往具有“时变”特征,即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动态调整,以起到逆周期调节的作用。

第十五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按照时间维度和结构维度两种属性划分,也有部分工具兼具两种属性。时间维度的工具用于逆周期调节,平滑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结构维度的工具,通过提高对金融体系关键节点的监管要求,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和跨境传染。

(一)时间维度的工具主要包括:

1.资本管理工具,主要通过调整对金融机构资本水平施加的额外监管要求、特定部门资产风险权重等,抑制由资产过度扩张或收缩、资产结构过于集中等导致的顺周期金融风险累积。

2.流动性管理工具,主要通过调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流动性水平、资产可变现性和负债来源等施加的额外监管要求,约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以及货币、期限严重错配等,增强金融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韧性和稳健性。

3.资产负债管理工具,主要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构成和增速进行调节,对市场主体的债务水平和结构施加影响,防范金融体系资产过度扩张或收缩、风险敞口集中暴露,以及市场主体债务偏离合理水平等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4.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工具,主要通过调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保证金比率、融资杠杆水平等施加的额外监管要求,防范金融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5.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工具,主要通过对影响跨境资本流动顺周期波动的因素施加约束,防范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结构维度的工具主要包括:

1.特定机构附加监管规定,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和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并表、资本、集中度、关联交易等要求,增强相关机构的稳健性,减轻其发生风险后引发的传染效应。

2.金融基础设施管理工具,主要通过强化有关运营及监管要求,增强金融基础设施稳健性。

3.跨市场金融产品管理工具,主要通过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的监督和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和跨境传染。

4.风险处置等阻断风险传染的管理工具,例如恢复与处置计划,主要通过强化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处置安排,要求相关机构预先制定方案,当发生重大风险时根据预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或实现有序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降低风险发生后的影响。


第十六条 按照对政策实施对象约束力大小,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可分为强约束力工具和引导类工具。强约束力工具是指政策实施对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执行的工具;引导类工具是指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通过研究报告、信息发布、评级公告、风险提示等方式,提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状况的看法和风险防范的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由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发新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十八条 压力测试可以为开展宏观审慎管理提供重要参考和支撑。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通过测试极端情况下金融体系对冲击的承受能力,识别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启用和校准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等。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包括宏观层面压力测试,还包括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压力测试、金融控股公司压力测试、金融行业压力测试等针对特定机构和行业的压力测试。


第五章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一般包括启用、校准和调整三个环节,相关流程由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当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已触及启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阈值时,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监管判断,适时启用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在风险未触及启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阈值时,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综合分析评估,认为可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也可基于监管判断启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二十一条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启用后,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动态评估,综合判断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是否达到预期、是否存在监管套利和未预期后果等。根据评估结果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进行校准,包括工具适用范围、指标设计和政策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态势,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监管判断,适时调整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具体值。


第六章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并根据具体实践不断完善。

第二十四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可推动建立矩阵式管理的宏观审慎政策架构,针对特定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组建由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专项工作组等方式,跟踪监测、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使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系统性金融风险涉及的领域,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和制定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启用、校准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所辖领域的宏观审慎管理工作,并对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跟踪评估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实施效果,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金融委指导下,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确保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有效履职。

第二十九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沟通机制,做好预期引导,定期或不定期以公告、报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与市场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政策立场、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使用,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行动等,增强宏观审慎政策的透明度及可预期性。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 在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机制下,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推动开展宏观审慎政策相关统计数据的采集与共享。相关统计数据的采集、使用与对外披露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根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建立、维护和管理宏观审慎相关信息采集和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突发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及时有效防控突发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降低次生风险。


第八章 政策协调


第三十四条 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宏观审慎工作协调机制。宏观审慎政策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提交金融委研究决定。跨部门协调议定的事项可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予以明确,涉及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可在本指引的后续修订中体现。

第三十五条 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强化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实现价格稳定与金融稳定“双目标”。宏观审慎政策可通过约束金融机构加杠杆以及货币、期限错配等行为,抑制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通过限制金融机构间关联程度和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抑制风险传染,促进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稳健运行,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和传导,增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货币政策环境及其变化也对金融稳定构成重要影响,是制定宏观审慎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包括加强经济形势分析、金融风险监测方面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货币政策取向,充分征求货币政策制定部门的意见,评估政策出台可能的溢出效应和叠加效应,把握政策出台的次序和节奏;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同货币政策制定部门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效果,适时校准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强化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宏观审慎政策关注金融体系整体、微观审慎监管强化个体机构稳健性的优势,形成政策合力,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政策从宏观视角出发,可对金融机构的一致性预期及其行为开展逆周期调节,提高对金融体系关键节点以及可能引发风险跨市场传染的金融产品、金融活动的管理要求,从而与微观审慎监管形成互补。微观监管部门较为全面的监管数据有助于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有助于提高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效果。

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包括加强金融风险监测方面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过程中综合考虑微观审慎监管环境,充分征求微观监管部门意见,评估政策出台可能的溢出效应和叠加效应,涉及微观监管部门所辖领域时,会同微观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同微观监管部门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效果,适时校准和调整宏观审慎政策。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与国家发展规划、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的协调配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宏观审慎政策通过影响金融机构行为可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溢出效应,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时,需要做好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制定部门的信息沟通,促进形成政策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 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后续将根据宏观审慎政策的具体实践,适时予以修订。



END









以下来源:

延伸阅读:宏观审慎评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从宏观审慎的视角强化金融监管,构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国际监管的共识。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MPA评估是 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 英文缩写,翻译过来即宏观审慎评估。相对于银保监会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评估属于人民银行管辖范围。本节从宏观审慎起源与发展谈起,讲解宏观审慎评估在中国的实践。

一、宏观审慎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的,关注金融系统风险的部分内生性特征而不仅仅只重视外生性风险。同时,宏观审慎监管关注“给定时点上风险跨机构之间的分布及整个系统中风险的跨时间分布”,即横向与时间两个维度。其中,横向维度关注因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与同质性而产生的共同风险敞口问题,而共同风险敞口被认为是危机时期大量金融机构相继破产的重要原因;时间维度方面则关注如何抑制金融体系内在的顺周期特征。

(二)起源

由于意识到金融监管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从而忽视了保障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更为重要的目标,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清算银行(BIS)就提出了“宏观审慎”的概念,以此概括一种关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上世纪80年代,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BIS的报告中,但由于微观审慎监管仍然是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中的焦点,直到本世纪初,宏观审慎监管的定义才得到较为清晰的界定。

1979年6月28-29日,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先提到了“宏观审慎”一词。在公开文件中的首次亮相却是在1986年,欧洲煤钢联营(ECSC)在当年的《国际银行新近创新报告》中用部分段落正式讨论了宏观审慎政策。随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被越来越多地提到,但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仍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作为一个驱动因素,此后“宏观审慎”一词开始大规模应用。1998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迈向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框架》的报告中最先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用于监管金融体系。

(三)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让全球监管者意识到由于存在全球金融监管结构的分割和信息共享的障碍,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关没有采取有效行动遏制过度的冒险行为,没有重视受管制与不受管制的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借贷市场等不同市场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就具有很强的国际破坏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更加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包括探索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相关核心国际标准和主要经济体实践均趋于完善。

2009年6月2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年报,呼吁各国及国际社会采取宏观审慎的原则,以减轻经济体系的亲周期性特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为了抑制金融体系中风险的过度累积,需要建立一个全球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体系,并将其作为目前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

2009年4月2日结束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该组织将评估不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推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换,监测市场发展及其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对国际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标准制定工作进行联合战略评估,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团指导和支持,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以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开发金融体系的早期预警系统。FSB的成立有助于在全球层面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也希望通过新设立一个包含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成员在内的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来负责美国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公布后,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主要将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发布报告《采取宏观审慎决策的挑战:各方角色》,对央行与被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给予了阐述。紧随其后的10月,再次发布报告《宏观审慎政策:这次有所不同?》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同时,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将会成为对金融机构单体风险监管的有益补充。

BCBS在2012年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就“审慎监管和要求”提出16条原则,涉及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信用风险、贷款损失准备、集中度风险、关联交易、市场风险、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BCBS指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密切关联,为构建有效银行监管框架,两方面应相辅相成。监管部门应为金融稳定部门提供反映银行业整体态势的数据,以便后者针对系统性风险提前采取措施。尽管BCBS未针对宏观审慎专门制定核心原则,但将宏观审慎管理理念贯穿其多项核心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大监管力度和投入,在审慎监管中采用系统性、宏观性视角来帮助确定、分析系统性风险,针对风险提前采取行动,更加重视有效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措施在降低银行破产概率中的作用。

此外,欧盟、美国、英国等世界主要国家也就宏观审慎政策发布一系列指导性框架和细则。如,欧央行对欧盟境内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使用附加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等宏观审慎工具。同时,欧央行通过内设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系统重要性信用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制定审慎资本要求、评定机构的系统重要性程度、评估银行的重大收购等行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强制性措施等。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作为宏观审慎管理当局,负责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监管协调合作。FSOC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由美联储负责监管。英国对其监管架构进行了调整。目前英格兰银行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于一身。其中,央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作为宏观审慎管理当局,负责识别、评估、监测系统性风险,全面维护金融稳定。FPC拥有指令权和建议权。FPC有权进一步向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审慎管理局(PRA)就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得采取点手段,除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将宏观审慎纳入“双支柱”,有助于更及时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近年来对个别高风险银行的及时处置,防止单体风险传染到整体金融机构,均体现出宏观审慎职能在央行的重要性。

(四)宏观审慎在中国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好地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2016年起人民银行正式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在保持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核心关注的基础上,将单一指标拓展为七个方面的十多项指标。兼顾量和价、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由事前引导转为事中监测和事后评估,按季评估、按月监测,着力建立更为全面、更有弹性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1.确保广义信贷平稳增长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狭义信贷已不能反映金融机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影子银行体系扩张往往快于传统信贷增长,其顺周期加杠杆、跨市场传播风险、羊群效应等现象也较为突出。为防范系统性风险,MPA起始之初便将广义信贷纳入了资产负债情况评估,并在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将广义信贷增速作为重要参数。2016年三季度起,人民银行开始就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开展模拟测算,在市场预期较为充分的情况下,于2017年一季度MPA评估时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表外理财风险的管理。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人民银行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对500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进行监测。随着监管短板逐一补齐,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影子银行得到一定程度压缩,银行业杠杆上升的压力有所缓解,MPA政策参数在2018年适时做出调整,扩大金融机构广义信贷增长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2.加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2015年8月11日,人民银行宣布调整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做市商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中间价报价。这一调整使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当期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人民币汇改之后,人民币汇率异常波动,资本流动呈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效应。人民银行将外汇流动性和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充分发挥MPA的逆周期调节作用。自2016年1月25日起,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此后,在基本面因素的推动下,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更趋平衡,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在市场环境已转向中性的情况下,2017年9月8日,将外汇风险准备金征收比例降为零,并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存放准备金的穿透式管理。2018年第二季以来,受贸易摩擦和国际汇市变化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出现了一些顺周期波动的迹象。为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2018年8月6日起,人民银行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0%调整为20%。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2020年3月11日,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3.引导信贷结构性调整

为引导金融机构信贷结构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人民银行在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设置专项指标评估,来引导金融机构信贷结构调整。2017年,MPA将绿色金融纳入。2018年,人民银行通过定向降准支持法治化“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为确保降准释放的资金能用于支持民营、小微和债转股,MPA将该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19年,MPA评估中增设民营企业融资、小微企业融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专项指标,同时,为配合对服务县域农商行和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城商行定向降准,将相关金融机构使用降准资金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情况纳入MPA评估。2020年第一季度,MPA评估中进一步提高了小微、民营企业融资和制造业融资的考核权重,并设立“再贷款运用”考核指标,引导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新增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发放中小微企业优惠利率贷款。

(五)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差异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如GDP)受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监管内容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而微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和风险偏好的监管。

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如银行和金融集团)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更关注于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通过设定具体的定量和定性指标来给金融机构评分排名,避免使投资者和储户等个体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等事件。

从政策目标、分析方法和工具等角度来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更为接近,甚至可以理解为微观审慎的自然延伸和扩展;宏观审慎与货币调控具有密切的相关性,两者的客体和传导机制具有相似性,但在目标和工具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宏观审慎评估框架

(一)参评机构类型

MPA将被评估机构分为3类,第一类是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N-SIFIs),目前主要为大型商业银行。第二类为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R-SIFIs),一般为各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多数省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为城市商业银行,也有个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第三类为普通机构(CIFIs),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或各省资产规模不是最大的机构。

参评机构目前主要为开业满三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对于开业不满三年的机构暂时不纳入评估对象。

对于全国性系统重要性机构由全国性自律机制秘书处初步测算,全国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总行、全国性自律机制秘书处、银行、学界等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复核,结果报备人民银行总行。对于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和普通机构由各省级自律机制初步测算,各省级宏观审慎评估委员会(由人民银行分支行、省级自律机制、银行等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复核,结果报备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

(二)评估方法及档次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16项指标。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对指标构成、权重和相关参数、评分方法等进行调整。

宏观审慎评估将参评机构分为A、B、C三档。七大类指标均为优秀的机构(优秀线为90分)可分为A档。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达标线60分)的分为C档,2018年央行实施金融机构评级之后,评级结果较低的机构可直接划为C档。除A档和C档以外的机构为B档。

MPA评估按季度实施。首先,每家被评估机构要在季后1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宏观审慎评估自评报告、宏观审慎评估表、信贷重点工作项目清单、其他可用作评估参考的材料。然后,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收到自评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送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审核过程需通过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签章确认,保证材料准确真实、评分公平公正,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再次,省级自律机制于季后15日内对所有参评机构的定价行为出具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对评估材料再次核对,可随机抽取部分参评机构进行现场评估。秘书处根据复核情况,形成宏观审慎评估总体意见,并于季后20日内提交全部评估委员。最后,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评估会议,评估委员对评估结果进行讨论、表决。经超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送给各人行省级分行(省中心支行)。各人行省级分行(省中心支行)综合考量评估结果,结合宏观调控需要,对相关机构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并予以通报。

(三)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MPA评估的结果需要有激励约束机制,早先央行计划通过奖励性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来激励A档机构,比如按正常存款准备金利率的1.1~1.3倍奖励,正常情况下为1.1倍,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为1.2倍,较为极端情况下1.3倍。对于C档机构的惩罚最直接的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变为0.9~0.7倍,正常情况下为0.9倍,需要增加宏观调控力度的情况下为0.8倍,较为极端情况下0.7倍。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在实操中存在一定困难,且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约束作用,因而并未实施。

其他的激励机制比如优先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优先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审批,金融创新产品先行先试,在“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评价”中加分等。相比A档的达标难度,激励措施吸引力不强,多数参评机构只想被评为B档机构,但也不想被评为C档机构,因为会受到较多的约束。比如,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MPA评估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除诫勉谈话外,金融市场准入及各类金融债券发行会有所限制,比如二级资本债、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优先股的发行会被否决。银行间市场MLF、SLF等向央行的借款利率也会比其他机构高,曾有机构因为C档导致MLF比其他机构多100BP。如果一年中有2次C档,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优惠也无法享受。这些较为严厉的约束机制让更多机构愿意听从央行的考核指挥棒。

三、宏观审慎评估指标体系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类20多项指标。具体指标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部分定量指标可从“1104报表”取数,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则有一套人民银行算法,除此之外,流动性中遵守准备金情况、利率定价情况、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属于定性指标。

(一)资本和杠杆情况

资本和杠杆情况分3个指标,分别为对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对杠杆率的考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考核,得分分别为80分、20分和0分。总损失吸收能力目前相关管理要求尚未明确,该指标暂不适用。

1.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80分)

MPA对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与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10.5%(系统性重要银行11.5%)完全不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i*)通过计算得出,然后与参评机构实际资本充足率(C)进行比较,如果C不低于C*得满分80分;如果低于,但不低过4个百分点,可以得48分至80分,如果低于至C*-4个百分点,0分。2016年1季度之后取消了4%的容忍度T。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由不同类型参数和给定值为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i*) = αi×(最低资本充足率8%+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缓冲资本)

结构性参数αi基准值为1,根据以下两方面情况进行惩罚性上调:一是经营稳健性状况:考核季度内内控管理、支付系统出现重大问题,发生案件及负面舆情等情况上调0.05。二是信贷政策执行:考核季度内月均转贴现余额占比或新增占比超过法人机构平均水平上调0.05。

结构性参数也是定性加定量相结合,一切安好经营稳健则不会上调,月均买断式转贴现余额占比或新增占比低于一个区域内法人机构平均数也不会上调。最坏的结果是结构性参数变为1.1,那么“最低资本充足率8%+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逆周期资本缓冲”如果结果为12%,则C*结果为13.2%。

除财务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为10%外,其他参评机构统一设定为8%。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同,然而资本管理办法对储备资本要求为2.5%,储备资本由人民银行根据宏观形势分季度动态调整,比如,2016年前三季度储备资本要求为1.3%,第四季度为1.7%。

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是根据本机构在区域内的重要性进行量化评分,主要依据为资产规模。比如,将N-SIFIs或区域内R-SIFIs作为参照机构并赋值1%,其他机构按与参照机构的资产规模比值相应赋值,基本公式为:机构i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 0.5%+(1%-0.5%)×机构i资产规模/最大机构资产规模。

【案例9-1】假设某省最大一家法人银行资产规模为10000亿元,AH农商行资产规模为100亿元,R-SIFIs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最大的机构为1%,这家CIFs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 = 0.5%+(1%-0.5%)×(100/10000) = 0.505%。

逆周期资本缓冲是一个MAX函数的计算公式,意味着最小值为0,不会因广义信贷增速低于目标GDP增速和目标CPI之和而成为负数,导致C*值减少,最大值则上不封顶。

逆周期资本缓冲 = max{βi×[机构i广义信贷增速-(目标GDP增速+目标CPI)],0}

广义信贷增速指广义信贷最新季末余额的同比增速,如2019年第一季度的广义信贷增速 = (2019年1季末广义信贷余额÷2018年1季末广义信贷余额-1)×100%。广义信贷增速虽然在资产负债中已进行考核,在指标计算中又进行了一次考核。目标GDP增速由考评机构设定,比如2016年为按全国GDP目标减1个百分点,当年CPI涨幅按国家设定的预期目标。2016年GDP增速为6.7%,CPI为2.1%,两者相加减1个百分点后为7.8%。意味着广义信贷增速如果低于7.8%,逆周期资本缓冲为0。

βi为机构i对整体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按以下方法确定:βi = 宏观经济热度参数(βi1)×系统重要性参数(βi2)。宏观经济热度参数(βi1)根据广义信贷/GDP偏离其长期趋势值的程度测算,比如2016年为0.8,未来将结合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系统重要性参数(βi2)根据不同银行系统重要性差异调整其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在0.5-1之间赋值。计算公式为:机构i系统重要性参数 = 机构i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100

控制广义信贷增速是能评为A档机构的关键,七大方面都要优秀(≥90分),而只要资本和杠杆情况和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就落入了C档机构。其中,较难完成的是资本充足率指标,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真实资本充足率在10.5%至15%之间,意味着广义信贷增速需要控制一定范围内机构才不至于被评为C档。

【案例9-2】2016年3季末,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31%。假设AH农商行真实资本充足率为13%,其他指标都为优秀,那么该机构广义信贷增速决定其评估结果为A档、B档、C档。

假设该机构结构性参数αi为1、目标GDP和CPI分别为5.8%和3%,系统性重要性附加资本为0.505%,宏观经济热度参数为0.8,则可以构建一个一元一次方程解广义信贷增速(L)最大值。

13%≥1×{8%+1.7%+0.505%+max[0.505×0.8×(L-5.8%-3.3%)],0}

解方程得L≤15.72%

C*的计算结果影响最大的广义信贷增速。经初步测算,对大多数资本充足率在13%左右的机构而言,只有广义信贷增速低于15%左右才能得到满分。部分区域MPA评估A档还设定了广义信贷增速不低于“当年目标GDP增速+CPI涨幅”的要求。因此在2019年之前,广义信贷增速大于8.8%且小于15%才有可能被评为A档,而广义信贷增速一旦超过15%,可能就会被评为C档。

传统银行经营模式是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资本不够就发行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很少考虑主动将低杠杆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提高风险资产的收益率。而央行的MPA则正好是对银保监底线思维的补充,2017年广义信贷将表外理财纳入后,能最大限度防止银行通过表内资产表外化来规避考核评估。

2.杠杆率(20分)

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商业银行杠杆率不低于4%,该数据取1104报表G44《杠杆率情况表》[6.杠杆率%]。只要不低于4%即可得满分20分,低于4%则为0分。资本充足率能够达标的多数银行杠杆率指标可以得满分。

2020年4季度,新增联合贷款杠杆率指标,该指标与杠杆率得分比较,孰低取谁。该指标有2个子指标,一是考核当季累计新发放互联网联合消费贷款的合作出资比例,若低于20%,得0分,否则得满分10分;二是考核互联网联合贷款利率点差,每月计算对客加权平均利率与上月1年期LPR点差,计算当季算术平均后计算季度环比,若环比大于0,得0分,否则,得满分10分。

(二)资产负债情况

MPA对资产负债情况的评估分4个指标。分别为广义信贷增速、落实资管新规、同业负债占比和信贷节奏考核,满分值分别为10分、15分、35分和40分。人民银行通过调控(广义)信贷增速有效调控来实现与M2增速匹配防止货币在金融体系内空转,也通过信贷节奏的控制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广义信贷(10分)

广义信贷考核其增速与目标M2增速偏高程度,对N-SIFIs、R-SIFIs和CFIs三类机构而言,分别高于20个、22个和25个百分点则不达标,得0分,低于则为满分10分,负增长也是满分。目标M2增速为国家设定并公布的当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速目标,比如2016年按13%把握。随着金融空转被有效遏制之后,广义信贷增速已不再是考核重点,分数也从原来的45分降至10分。

2016年MPA考核中,广义信贷指法人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的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的余额合计数。2017年一季度开始,MPA评估将表外理财、应收及预付款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为防止重复计算,表外理财资产端需扣除现金和存款。

各项贷款包括信用卡及账户透支、个人经营和消费贷款、单位经营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票据融资等。2015年1月13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决定自2015年起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在A141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月报》中,各项贷款取“ (六)拆放同业(12M21)-(六)拆放同业_1.短期拆放同业_拆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2M2F)-(六)拆放同业_2.中长期拆放同业_拆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2M3F)+(八)贷款(12M31)+(十七)融资租赁(12MBT)+(十一)票据融资(12M9U)+(十五)各项垫款(12MBE)”

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不包含同业存单投资,在《A141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月报》中,取“(九)债券及股权投资_1.短期投资(12M6Q)+(九)债券及股权投资_2.中长期投资(12M77)-(九)债券及股权投资_2.中长期投资_境内金融机构债券投资_中央银行债券投资_其中:专项票据(农信社专用)(12M7B)+(十)证券资产_自营证券(12M82)+(二十)债券资产(12MCH)”

【案例9-3】AH农商行投资BF城商行发行的保本理财1亿元,投资CM股份制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2亿元,如何计算AH银行投资理财产品形成的广义信贷余额?

AH农商行投资BF城商行发行的保本理财在A1411_(五)存放同业款项_2.存放同业定期款项_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2M1G)中填报,不属于广义信贷范围。人行2016年金融统计业务制度明确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表外理财产品。投资CM股份制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余额2亿元则属于广义信贷中其他投资项目。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根据A141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月报》,买入返售资产 = (十)证券资产_买入返售资产(12M8A)-(十)证券资产_买入返售资产_从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买入_买入返售债券(12M8G)

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一般情况较少,广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则属于该项,根据A141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月报》,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 = (五)存放同业款项(12M11)-(五)存放同业款项_1.存放同业活期款项_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2M13)-(五)存放同业款项_2.存放同业定期款项_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2M1G)

2016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并从2017年1季度开始执行。表外理财资产运用余额 = 人民币表外理财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余额(A0000)- 现金余额(AC000) - 存款余额(AD000)。之所以扣除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实际使用出去,或者是投资了银行存款,仍然在银行的托管账户之中。

为了防止银行机构将本应在原广义信贷反映的项目纳入应收及预付款核算,2017年人民银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纳入了广义信贷考核范围。数据取A1411《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月报》(十四)应收及预付款项(12MB1)。

2.落实资管新规(15分)

没有违反资管新规的情况得满分15分,具体评分标准有人行制定。

3.同业负债(35分)

同业负债考核占总负债的比重,低于28%得满分35分,超过33%得0分;介于28%和33%之间,按线型规则打分。该条主要针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法定值,“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同业负债指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卖出回购等同业负债项目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后的同业融入余额。取“1104报表”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扣除结算性存款后的全部同业合计项。“1104报表”目前不包括发行同业存单,同业负债的考核说明也是“同业存单暂不纳入”。

从2018年开始,人民银行将5000亿以上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也纳入MPA考核的同业负债,2019年一季度,则全部金融机构纳入考核,即同业负债与发行同业存单余额之和作为分子除以总负债。

4.信贷节奏考核(40分)

信贷节奏考核从2021年1季度开始执行,评分标准为:当季信贷投放进度不超过(本行近五年信贷投放进度加10%),得满分40分。若超过,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2分。

当季信贷投放进度=当年季度累计增量/去年全年增量×100%

近五年投放进度=近五年季度累计增量加总/近五年全年增量加总×100%

(三)流动性

流动性评估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2个流动性监测定量指标(流动性比例作为替代性指标)和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1个定性指标。3个指标分数分别为40分、40分和20分。

对于资产规模低于2000亿元的银行,用流动性比例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流动性比例不低于25%,则流动性比例得80分,否则零分。

1.流动性覆盖率(40分)

流动性覆盖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计算公式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除以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该指标值取“1104报表”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中计算结果。

流动性覆盖率符合期间监管指标得满分40分,不符合得0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LCR要在2018年底达标,即不低于100%,2016年底和2017年底分别应达到80%和90%。

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并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而是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即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统计表》计算的指标值报送。

2.净稳定资金比例(40分)

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是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之比。通过对各类资金来源及运用项给予不同的折扣系数,来设定特定的流动性压力,以衡量一家银行一年内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需及可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

净稳定资金比例符合期间监管指标得满分40分,不符合得0分。该指标取自1104报表G25_Ⅱ《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中计算结果,以100%作为达标线。净稳定资金比例依然只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

3.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20分)

该指标准备金指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人民银行2015年9月11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15〕289号)和2016年6月3日补充公告,明确“对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金融机构法人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与上旬末该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除此之外,人民银行对三类跨境人民币在境内的存款账户征收存款准备金也会被纳入考核范围。在考核期内如能遵守准备金制度得满分20分,不遵守得0分。

(四)定价行为

参评机构利率定价行为符合市场竞争秩序被纳入定价行为评分项,贷款利率定价和存款利率定价各占50分,符合得满分,不符合得0分。该评分项目主要根据参评机构是否能遵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管理要求考核利率定价行为,主要考察参评机构利率定价水平和定价行为是否符合各级自律机制的相关要求。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是指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旨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2019年之前,存款利率定价会设置一定的利率上浮幅度上限,如果被发现超过这一上限,则视为未遵守定价行为。2019年之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之后,为推进银行贷款利率参照基准利率全面向LPR定价转变,自2019年第三季度起,人民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运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MPA的定价行为项目考核,推动银行更多运用LPR报价,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此外,为顺应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和我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趋势,同时与国际外汇市场的主流做法接轨,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于2016年6月24日宣告成立,自律机制吸纳了在外汇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14家银行作为核心成员。主要职责是建立自律管理制度,做好市场成员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桥梁,构建自律管理约束激励机制,提升在国际外汇市场影响力。

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员自律行为评估办法》的公告(汇律发〔2018〕1号),将各银行自律机制的评估结果作为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组成部分。评分标准包括4个指标,分别为财务约束指标、中间价报价情况指标、银行间市场交易规范情况指标、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规范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经营情况

资产质量分为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两个定量指标,各占20分;重大经营异常情况为定性指标,满分50分;服务实体服务基层情况,满分10分。

1.不良贷款率(20分)

对N-SIFIs而言,不高于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得满分20分,超过了同类型机构,但在5%之内可以得到10-20分。R-SIFIs和CFIs考核标准相同,不高于全省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含)得20分;不高于全省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2个百分点(含)得10-20分。高于全省同类型机构不良贷款率2个百分点或高于5%得0分。同类机构分为城商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五类,外资银行参照城商行。

【案例9-4】某农商行不良贷款率为2%,未超过5%红线,也没超过本省同类型机构平均不良贷款率,应如何计算得分?

本省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平均水平是1.68%,上限为1.68+2% = 3.68%,1.68%对应20分,3.68%对应10分。该农商行不良贷款率为2%,则得分为(20×(3.68%-1.68%)-(20-10)×(2%-1.68%))/(3.68%-1.68%)= 18.4分。

2.拨备覆盖率(20分)

所有类型机构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含)得满分20分;低于100%(含)得0分;在100%(含)至150%之间得10分至20分,按线性规则打分。

【案例9-5】某银行2016年3季末拨备覆盖率为140%,可以得(20-10)×(140%-100%)+10×(150%-100%))/(150%-100%)= 18分。

3.重大经营异常情况(50分)

所有类型机构如无重大经营异常情况的满分50分,出现经营异常情况得40分,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情况得20分,出现特别严重经营异常情况得0分。

4.服务实体服务基层情况(10分)

中小银行要准确定位,坚持走服务基层、服务实体的专业化发展道路。

(六)跨境融资风险

跨境融资业务考核分3个指标,分别为外汇自律行为、外汇考核管理和跨境融资风险,3项指标均为100分,三项平均值作为最终考核得分。

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体系,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探索管理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工具。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8号),将原在四个自贸区试点的跨境融资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推广到全国,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其核心是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即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企业及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于资本或净资产,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021年5月之前,跨境融资杠杆率非银行金融机构初始值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此后,将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跨境融资杠杆率从0.8上调至2,并给予每家银行100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融资额度。

2020年之前,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为1。2017年1月22日,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部分细节做了调整。2020年3月11日,人民银行、汇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七)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指标根据不同时期的信贷政策工作重点不断挑战,是变动内容最多的指标,各地人行也有一定的主动裁量权。目前来看,主要分为3个指标,分别为中长期制造业考核、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央行资金运用情况,指标分数分别为40分、40分和20分。

1.中长期制造业考核(40分)

该指标分2个子指标,评分标准分别为:(1)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当年累计增量(净增)不低于去年同期,得满分20分;否则,0分。(2)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得满分20分;否则,0分。

2. 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考核(40分)

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定义:包括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含)的境内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该指标分2个子指标,评分标准分别为:(1)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增量(净增)不低于去年同期,得满分20分;否则,0分。(2)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得满分20分;否则,0分。

3.央行资金运用情况调节(20分)

该指标有3个子指标,分别为(1)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本息,若未使用按满分计算;(2)运用资金开展业务的利率符合要求;(3)符合资金投向要求的业务累放量不低于要求。具有由人民银行根据指标要求打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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